房屋租金共同財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一、房屋租金共同財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婚姻當事人結婚的房屋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積極的按照這類房屋在結婚時屬於個人和共同財產來進行判定。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保護婚姻雙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對於房屋租金性質的認定到底是孳息還是經營收益,主要是看婚後對房屋的出租是否投入了管理或者勞務。如果婚後投入了時間對房屋加以維護、修繕等管理的,租金應認定爲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對房屋進行過維護和管理,單純的收取租金,則房屋租金應當認定爲孳息,屬個人財產。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傾向於把租金收入認定爲是個人財產的比較多。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在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製之下,此時在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是會出現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和夫妻之間得個人財產等不同的性質的財產的,這些都是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是夫妻之前的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是要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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