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是誰的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9.69K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出售,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2、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 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3、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儘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出售。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 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爲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2、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 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3、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儘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出售。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 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爲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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