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產權60年期限嗎?
我們知道我國的土地是國家所有而每一個人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對於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有所規定的,一般情況下住宅的使用產權要比其他土地使用性質的要長,很多人對於商品房產權期限不是很清楚,那商品房產權60年期限嗎?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什麼是房屋產權年限
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爲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爲40年。70年產權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70年產權是指70年內所有者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二、什麼是房屋使用年限
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於這個年限。
三、爲什麼有些住宅土地使用權不到70年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房屋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爲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週期,最短也得1-2年,到你手裏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所以很多很多住宅土地使用權60年就到期了。
四、70年產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物權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平等受保護權。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按照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商品房產權期限是是你,住宅房的使用年限是70年,不過不用擔心,時間期限到了會收回,因爲在法規中說明,如果到了年限會自動續期,因此對於使用年限不用太過在意,土地使用權是任何人不可侵犯的。
-
民法典二手房買賣跟中介籤合同有效嗎
一、民法典二手房買賣跟中介籤合同有效嗎民法典規定,進行房屋買賣時,買賣合同由買方和賣方簽訂的,所以房屋中介不具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資格,簽訂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一...
-
拆遷房屋承租糾紛怎麼辦
一、拆遷房屋承租糾紛怎麼辦?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
-
買二手房有土地使用證嗎,買二手房應注意什麼?
一、買二手房有土地使用證嗎二手房在購買的時候必須要看房子是不是證件齊全,要是有的沒有土地使用證的話肯定不能買的,買了風險很大1、房產證和土地證是房主擁有該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兩者是密不可分的,沒有土地證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備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那麼在...
-
開發商能擅自撤銷購房合同嗎,購房合同怎麼籤纔有效
一、開發商能擅自撤銷購房合同嗎不能,撤銷購房合同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