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常識,離職員工到底有沒有年終獎?
打工常識:離職員工到底有沒有年終獎?
7月份,最高法發佈了第32批指導案例,其中183號案例對於“離職員工的年終獎發放問題”做出了裁判指引:
【裁判要點】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單位支付年終獎的,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①離職原因、②離職時間、③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④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勞動合同的解除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導致,⑥且勞動者已經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單位⑦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單位支付年終獎的,法院應予支持。
【重要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末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意思是這三種情況,即使勞動者沒有過失,單位依然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辭退。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告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房X於2011年1月至中美聯泰大xx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都會公司)工作,雙方之間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履行日期爲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約定房X擔任戰略部高級經理一職。2017年10月,大XX公司對其組織架構進行調整,決定撤銷戰略部,房X所任職的崗位因此被取消。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等事宜展開了近兩個月的協商,未果。12月29日,大XX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協商達成一致,向房X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房X對解除決定不服,經勞動仲裁程序後起訴要求恢復與大XX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井訴求2017年8月-12月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017年度獎金等。大XX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年終獎金根據公司政策,按公司業績、員工表現計發,前提是該員工在當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職,若員工在獎金髮放月或之前離職,則不能享有。據查,大XX公司每年度年終獎會在次年3月份左右發放。
【裁判結果】
上海二中院於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滬02民終11292號民事判決的第三項,“大XX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上訴人房X2017年度年終獎蛋138600元。”理由是大XX對其組織架構進行調整,雙方未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導致勞動合同被解除。房X在大XX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後兩日系雙休日,表明房X在公2017 年度已在大都會公司工作滿一年;在大XX未舉證房玥的2017年度工作業績、表現等方面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房X在該年度爲大都會付出了一整年的勞動且正常履行了職責,爲大都會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基於上述理由,公司關於房X在年終獎發放月之前已離職而不能享有該筆獎金的主張缺乏合理性。故對房X訴求大都會支付2017年度年終獎,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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