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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涉及集資詐騙罪

法律1.16W
抵押物涉及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抵押物的認定

(一)可抵押物


可作擔保物指已作爲抵押擔保的財產。按我國
<擔保法>
  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 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


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二)不可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