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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委員會組成

法律3.06W
勞動爭議委員會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爲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