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人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責任人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刑事責任人的賠償規定是《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犯罪行爲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由此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且系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精神損失。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損失,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必須具有因果聯繫,這是允許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的前提之一。如果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能作爲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2、是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直接遭受的損失,而不限於遭受的直接損失。
這裏需要澄清兩個問題:
一是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花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症上的費用等,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
二是在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爲直接遭受的損失中,既包括積極的損失,即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一些消極的損失,即以後必然遭受的損失。例如在傷害案件中,積極的損失如被害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消極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但這種消極的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體範圍應當按照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一些刑事案件當中是附帶着民事賠償的,因爲畢竟不僅僅需要承擔刑事方面的嚴厲的懲處,還需要對對方造成的損失來進行一定的賠償,一般情況下,基本的醫療費用還有精神方面的損失費用都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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