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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2.83W
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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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只有在職工主動離職或者存在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職工纔有義務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