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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村土地徵地糾紛

法律1.06W
海南省農村土地徵地糾紛
海南省徵地統一補償標準

1、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以市、縣行政區域爲單位劃分不同區片,綜合考慮被徵收土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制訂並經省政府批准公佈的法定徵地補償標準。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凡在海南省範圍內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其中徵收農村宅基地、農村企業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其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林、鹽場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2、本標準測算基準日爲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各市、縣政府應對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進行定期更新,原則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標準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各市、縣政府公佈實施。 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按法定最高綜合補償倍數(30倍)乘以所在區片年產值執行。 同一市、縣行政區域內一個建設項目涉及不同區片徵地的,按照從高的原則統一確定其徵地補償標準。


3、本標準公佈實施前已依法與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項目徵地,其徵地補償仍按雙方約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4、在本標準公佈實施前已依法辦理用地報批但尚未與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項目徵地,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方案進行補償。


5、本標準公佈實施後,各市、縣政府應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從本市、縣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資金,建立徵地補償安置統籌基金,專項用於解決徵地補償遺留問題。


6、本標準公佈實施後,各類新建項目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必須按照本標準執行。


7、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各市、縣政府必須按本標準及時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本標準自省政府批准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