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和公司籤勞動合同嗎,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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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和公司籤勞動合同嗎,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勞動者入職公司的,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補籤,並且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先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並且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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