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重大疾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重大疾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所謂醫療期,按照1994年12月1日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這個“時限”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己認爲是多長就是多長,按《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3個月;5年以上的爲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爲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爲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爲18個月;20年以上的爲24個月。”
根據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補償數額,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以上是在工作中發現重大疾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被允許的相關解答,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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