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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事行爲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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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事行爲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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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新版民事行爲效力待定特徵是什麼樣的

  效力待定民事行爲是指行爲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後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爲。新版民事行爲效力待定具有如下特徵: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爲於其行爲成立時是否有效還處於不能確定狀態。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爲既可能成爲有效民事行爲,也可能成爲無效民事行爲。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爲的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爲(即合同行爲)

  該種行爲如事後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該行爲無效。此類行爲成後,法定代理人表態前,行爲的效力待定。

  (二)無權代理行爲。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爲,被代理人事後追認的,則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後不追認的,該行爲自始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該行爲成後,被代理人表態前,行爲的效力待定。

  (三)無權處分行爲。

  無權處分行爲是指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爲的處分他人的物品或權利的行爲。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該行爲有效;如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的人又未取得處分權,則該行爲無效。無權處分行爲成立後,權利人表態前,該行爲的效力待定。

  (四)債權同意欠缺的債務轉移行爲。

  債務人轉讓其債務,如受讓人無力履行債務,則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實現。因此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未取得債權人同意而轉讓其債務的,轉讓行爲在債權人表態前,該行爲的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