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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分類

法律1.12W
國家賠償分類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爲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爲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爲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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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分類一般分爲幾種?

國家賠償的範圍包括違法採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應予賠償。
(一)違法採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爲了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依法採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爲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採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爲爲前提。關於妨害訴訟的行爲,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情況。
(二)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爲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採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2、違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三)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違法並且造成被執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