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比例原則的內容有哪些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爲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爲,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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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的含義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在全面衡量公益與私益的基礎上選擇對相對人侵害最小的適當方式進行,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稱爲“最小侵害原則”、“禁止過度原則”、“平衡原則”等。比例原則是在符合憲法的前提下,先考慮手段的有效性,再選擇對公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手段來實現同樣可以達到目的的目標。最後還必須進行利益上的總體斟酌。考察此手段實現的目標價值是否過分高於因實現此目標所適用的手段對公民的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的損害價值。
二、比例原則的法條體現
比例原則在我國法律訂立過程中有不少的體現,如《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只有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爲達到濫用職權或顯失公正程度時,法院才能作出撤銷或變更判決。學者在行政法層級上認識比例原則時,對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項原則存在着不同的觀點,其中影響較大的是“三分法學說”與“二分法學說”。“三分法學說”認爲,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項原則,即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均衡原則。妥當性原則關注手段對目的的實現作用;必要性原則注重手段的最小負面影響;均衡原則則是對採取該手段所欲實現的目的的價值進行考量。
三、比例原則的要求
(一)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爲滿足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準確理解和正確確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在多數情況下,法律會對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法律規定的目的可能比較含混,這些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立法背景、法律的整體精神、條文間的關係、規定含義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二)適當性
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爲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着正當性。爲達到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擬採取的措施對達到結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三)損害最小
是指在行政機關在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採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機關能用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就不能選擇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這是對行政法的比例原則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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