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遲遲不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遲遲不簽訂勞動合同,我們應該怎麼辦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總的來說,我們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也不是說就不存在勞動關係,我們只要有工資條或者工友的語音憑證等證據,就可以作爲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同樣到勞動局請求仲裁我們的權益就可以受到保護。關於沒簽訂勞動合同怎麼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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