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與職務侵佔罪
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有區別嗎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爲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爲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爲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即化公爲私。但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爲其持有則不影響職務侵佔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爲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爲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爲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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