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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開庭費用

法律1.72W
勞動糾紛開庭費用
關於勞動糾紛開庭辯護需要哪些流程?
勞動糾紛開庭辯護需要哪些流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審限應從立案的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