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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承諾撤回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1.62W
合同法規定承諾撤回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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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撤回的條件有哪些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發出之後,承諾生效之前,通知要約人收回承諾,以消滅承諾的行爲。

《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行爲,它是《合同法》規定的承諾消滅的唯一原因。

承諾撤回的條件

1、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願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2、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說,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於或同時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承諾撤回基本上只適用於書面形式的承諾,對於口頭形式的承諾,一經發出就到達要約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時間可能,所謂君子一言,駟馬難追。而對於電子數據方式的承諾,同樣也不存在撤回的時間可能,因爲承諾一經發出,對方的電子信箱就可以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