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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村宅基地建設法律規定

法律1.06W
廣東省農村宅基地建設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怎樣合法買外村宅基地

不能合法的進行購買;


對於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是否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明文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國家政策是禁止本集體土地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的。《土地管理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從有關條款進行分析也能夠得出農村宅基地是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意圖。《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外,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此可見,農村村民住房的產權是有限的,只是建築在該宅基地之上的建築物纔是村民個人的財產,而宅基地仍屬村民集體所有,如果把住房賣給了外村村民,那就等於把原本屬於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也一起賣掉了,這就侵佔了本村村民集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