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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轄原則條件限制

法律2.81W
保護管轄原則條件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中,在管轄權方面有很多的規定,管轄的類型有很多,如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等。如果雙方有協議的,可以適用協議管轄,發生糾紛時協商管轄的法律,那麼協議管轄原則適用的限制是如何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解答。一、協議管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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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管轄原則適用條件具體有哪些?

你好,很高興爲你解答不方便法院管轄原則適用條件這個問題,不方便法院原則也有人稱之爲非方便法院原則、不便管轄原則,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活動中,由於原告可自由選擇一國法院而提起訴訟,他就可能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對被告不利的法院。該法院雖然對案件具有管轄權,但如審理此案將給當事人及司法帶來種種不便之處,從而無法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使爭議得到迅速有效的解決。此時,如果存在對訴訟同樣具有管轄權的可替代法院,則原法院可以自身屬不方便法院爲由,依職權或根據被告的請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絕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