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面對勞動糾紛如何蒐集證據
蒐集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爲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者可以收集和保留以下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例如工資單、社會保險記錄等。(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以及統一標識,包括胸卡、員工卡、門禁卡,甚至飯卡。(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還有由單位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等。(4)考勤記錄。例如打卡記錄、加班通知等。(5)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的證言。(6)手機視頻、電話錄音等。
在保留上述證據時,要儘量留存原件,且對原件不能有修改、塗抹等行爲,否則將影響證據的證明力。
蒐集證據追索加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規定了勞動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追索加班費案件也不應例外。
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證據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資條、證人證言等。
此外,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事實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勞動者也要對這一主張舉證,當勞動者舉證證明了加班事實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後,用人單位即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就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蒐集證據認定工傷
這些證據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第二類證據是能夠證明所受傷害構成工傷的證據。
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相關證據。(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證明。(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證明。(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等。
錄音證據的使用
(1)取得證據的過程要合法,排除非法證據。如果是通過錄音記錄談話的過程,談話時態度、語氣不能被認爲是在脅迫對方,因爲根據法律規定,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如果被認定爲有脅迫,錄音證據將無法使用。
(2)提交的錄音最好有原始載體。比如,如果是用手機錄製的錄音,最好提供該手機,並且播放手機中的錄音文件。即使出於備份考慮,原手機中的原始文件也不能刪除,需要作爲原件以備用於質證和司法鑑定使用。
(3)如果已經將手機中的錄音文件拷貝到其他載體上,比如光盤、U盤等,採用直接文件拷貝的方法,不要改變錄音的格式等內容。另外,無論錄音時間有多長,內容有多繁雜,都不要自行剪輯,保留錄音的原始面貌。
(4)對於重要的錄音證據,爲了防止原始載體損壞或錄音丟失,可以通過司法鑑定或公證進行證據固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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