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認定爲家暴
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威脅等均屬家庭暴力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爲家庭暴力範疇的行爲,需要明確。
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爲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受害人可留存電話錄音、短信等
作爲家暴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表示,證據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根據調研瞭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被駁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這大大制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有效發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上述證據並不是很容易獲得。有相當一部分申請人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據而沒有得到支持。
爲此,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家庭暴力的發生特點,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王丹強調,對證明標準問題,《規定》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爲“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同時《規定》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這些規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則體系,進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困難,爲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強有力的制度支撐,保障人民羣衆更安全更有尊嚴的生活。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爲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託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徵和制度目的。
擴大代爲申請的情形及主體
針對實踐中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司法解釋擴大代爲申請的情形及代爲申請的主體。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爲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羣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司法解釋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爲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爲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於代爲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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