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家庭暴力的行爲?
一、如何認定家庭暴力的行爲?
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家庭暴力導致離婚,起訴程序是什麼?
1、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第一步先寫離婚起訴狀
(1)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3)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4)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2、準備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所需要的證據,這裏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複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複印件。
3、拿着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離婚,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離婚時,首先要寫起訴狀,說明起訴的理由。其次,應該收集對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最後拿着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和證據,到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等待法院調查後辦理立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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