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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怎樣認定中的幾個問題?

       將工程分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員工在工作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能否認定爲工傷?

工傷怎樣認定中的幾個問題?

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經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將其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能否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因存在不能歸責於本人的原因而導致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時間被拖長,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勞動者非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非因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能否認定爲工傷?

     “與工作有關的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約定俗成的做法,職工爲完成工作所作的準備或後續事務。職工工作若無洗澡這一必要環節,亦無相關規定將洗澡作爲其工作完成後的後續性事務,則洗澡不屬於“收尾性工作”。另外,“因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爲而遭受到暴力傷害,如職工系因個人恩怨而受到暴力傷害,即使發生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亦不屬於此種情形。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未脫離治療搶救狀態的,自發病48小時內死亡的,能否認定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後醫生雖然明確告知家屬無法挽救生命,在救護車運送回家途中職工死亡的,其始終未脫離醫療機構的治療搶救狀態,其家屬始終未有拒絕接受救治的意思表示。若職工自發病至死亡期間未超過48小時,應視爲”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標籤:認定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