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的過錯造成不能參保,發生工傷有權要求公司賠償嗎?
標題有點長,給大家說一下事情的詳細經過。
周某來自湖南嘉禾縣,於2020年7月14日入職東莞市一家電業製造公司任職電工。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沒有爲他買社保,最後查明的原因是,周某在原來的工作單位已經爲他買了2020年7月份的社保,由於原工作單位沒有停保,導致了電業製造公司去買社保的時候買不進去,因爲同一市內,是不能兩個用人單位爲一名勞動者參保的。
2020年7月14日14時30分左右,就是他入職上班的第一天,他在公司四樓車間樓梯用梯子安裝空調電源線時從梯子上摔下,被梯子壓傷右手,導致右環指受傷,事後送到東莞市橫瀝醫院,後轉到東莞市中醫院診治。於2020年七月十四日診斷爲“指骨骨折(右環指節近節指骨骨折);皮膚裂傷。”
發生工傷後,公司只負責治療,其餘的均不再過問,因爲公司認爲周某才上班半天就發生了工傷,存在碰瓷的嫌疑,就算不是碰瓷,才上班半天也沒有爲公司創造效益,公司最不想賠償的是,公司其他的人都買社保的,公司也是要爲他買社保的,但是由於原公司並沒有停保,而導致買不進去,公司認爲,責任完全在勞動者,這就成爲了公司不想賠償的最大理由。
公司的說法,好像也有一些道理,周某一時也是百思不得其解,由於沒有經歷過這樣的事情,能不能獲得賠償他心裏一點兒底也沒有,遂在網上諮詢時聯繫到了筆者,經過筆者的分析後,認爲完全可以有權利要求公司賠償,周某便到廣東展豪律師事務所委託了筆者。
2020年9月15日,周某所受的傷害依法被認定爲工傷;2020年12月11日經東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傷殘10級。
等公司拿到鑑定結論15天后,和公司協商賠償,但是公司還是拒絕賠償,只能申請勞動仲裁了。
2021年3月15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機橫瀝仲裁庭終局裁決:公司需要賠償各項費用89481.1元。
律師評析:本案比較特殊,上班半天就發生工傷,工資數額也不好明確。最大的特點就是工傷職工在原單位已經參保,導致了新公司根本不能爲他正常參保,責任確實是屬於工傷職工,但是在錄用員工這個份上,如果公司預料到不能買入社保,發生工傷事故後社保肯定不會進行賠償,那麼只能由用人單位賠償了。
所以用人單位在招工的這一點上一開始就做錯了,知道買不入社保,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不招用這名員工啊,一旦招用了,就要對員工的工傷負責,這是用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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