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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處理原則包括哪些

無可否認,在很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處理原則,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也是有這樣的一些原則的。那麼你知道交通事故處理原則具體包括哪些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車禍處理原則包括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原則1:行爲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爲引起,沒有實施行爲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爲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爲”爲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爲過錯的嚴重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原則2: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爲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爲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爲才起作用。

1、 因果關係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爲,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爲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爲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爲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爲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爲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爲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爲人的行爲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鑑侵權行爲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後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爲事實上的原因。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爲人的行爲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 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爲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爲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原則3: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範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爲,即“借道通行”的行爲。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各行其道的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爲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當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衝突點,爲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衝突的發生。借道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爲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範性作用。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原則4: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爲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後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爲的作用並劃分責任。

第一、一方存在過錯,其行爲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即使有過錯但行爲沒有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此原則。

第二、被妨礙安全一方應該發現危險的存在卻未發現。未盡到符合其交通參與者身份的一般注意義務爲標準,在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能夠發現危險存在的,視爲應當發現,反之視爲不應當發現。

第三、被妨礙一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義務能夠採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但沒有采取或沒有采取正確的措施。如果被妨礙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義務要求,能夠採取正確措施而沒有采取的,則適用本原則,反之不適用。

第四、被妨礙方雖有條件採取措施避讓妨礙方,但其所採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產生危險的,不適用本原則。一般來說,以各行其道原則劃分事故責任相對比較簡單,因爲此類事故的路面痕跡及車輛停放位置通常能夠相對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行爲。而根據合理避讓原則,直接證據取證比較困難。雖然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權案件,但與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動態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較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強,爲使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建立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用合理避讓原則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則。合理操作原則爲: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爲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爲。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爲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首先,每個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都有自己的操作習慣,一些習慣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而法律不可能列舉在參與交通時可能出現的所有行爲。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難以對全部交通行爲做出無遺漏的規定。在法律實施後,社會上會出現新的事物參與到道路交通運行中,這些新事物也許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適用合理操作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着重考慮“雖未違法,但存在交通過錯”的行爲。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原則5:結果責任原則

行爲人的行爲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從技術的角度出發,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爲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兩種,這兩種原因共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結果。嚴格來說,這兩類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區別。發生原因是主動打破交通平衡環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動性。結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結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動性。這兩類原因並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時一種原因既含有發生因素也含有結果因素。比如,貨車超載運輸硫酸,車輛在轉彎時,駕駛員因車輛超載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車輛佔用對向車道,與對向車輛碰撞,此時超載表現爲發生原因。由於車輛超載,捆綁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後摔裂,硫酸泄露腐蝕車輛和路面,超載在此表現爲結果原因。一般認爲,發生原因的作用大於結果原因,但]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盡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交通事故認定是全面、客觀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術認定,應該客觀、科學、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爲證據,當事人的過錯客觀地造成了事故後果或是造成後果的原因之一,有過錯的當事人就應該負事故責任。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交通環境是一個複雜的大系統,交通參與者是其中的子系統,爲了維護大系統的正常運轉,子系統必須要正常運轉,這要求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任何一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爲,都存在影響交通環境正常運轉和導致交通事故的隱患。爲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參與交通時都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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