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單位辭退有離職補償嗎
一、被用人單位辭退有離職補償嗎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等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足1年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注意,這裏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如果是因爲員工個人過錯原因導致被辭退,比如員工違反了公司規定,那麼一般就沒有補償了。
綜上所述,被公司辭退的,根據被辭退的原因不同,可以領取經濟補償或者是賠償金,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需要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具體賠償標準根據被辭退職工本人的工資及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如果是員工個人過錯原因導致被辭退,那麼一般就沒有補償了。
二、犯錯被公司辭退,有補償嗎?
對於比較嚴重的錯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嚴重失職,是指員工的崗位職責擔負着某些重任,員工應當起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而實際上員工卻沒有承擔這一責任,致使損害的發生。這裏的重大損害,包括經濟損失、名譽損害等各類損害情形。
對於損害結果夠不上重大的員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要注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性要求。勞動者犯了錯,說明他對於所承擔的工作職責還不能完全勝任,公司作爲僱主,有義務對其進行充分的培訓,幫助其勝任工作崗位。對於性格、條件不適合這個崗位的員工,可以調整到其他合適的崗位。如果缺乏這一步驟,直接按照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行爲。
此外,不得忽視的是,不勝任工作的勞動關係解除,企業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另一方面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規定,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爲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爲。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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