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覈不合格辭退員工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考覈不合格辭退員工流程是怎麼樣的?
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流程爲:
1、向勞動者出具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2、通知勞動者被辭退了;
3、和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
4、把勞動者的檔案和社保辦理轉移登記;
5、最後和勞動者結算工資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39條規定了六種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的情形;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在實踐中,企業經常用的就是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辭退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的,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爲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是屬於用人單位的權利,只要提出辭退是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那麼就可以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先協商,如果協商不好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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