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辭退員工要找證據嗎?
一、違法辭退員工要找證據嗎?
違法辭退員工要找證據,公司非法辭退員工的取證:
1、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裏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爲證據使用。
二、無過失性辭退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違反法律規定辭退勞動者的,將會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但必須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確實是屬於違法辭退,若通過投訴舉報的方式,無法解決與用人單位的糾紛的,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的時候,同時也需要提交證據材料,比如有公司主管領導的對話,還有就是工作內容的一些書面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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