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怎樣認定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怎樣認定的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爲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責任怎麼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e;
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爲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三、哪些情形不認定爲逃逸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當事人爲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因籌集醫療費需暫時離開且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真實信息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治療等原因離開現場,沒有及時報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爲已觸犯我國的交通管理法條,只要在發生事故之後而選擇逃避責任的,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執法人員在認定時也會結合各種不同的因素來判定,即使未認定爲逃逸行爲,只要自己負全責也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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