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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應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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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應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應是怎樣的
1.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
(1)行爲人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明知”,是指行爲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2)行爲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 “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
(3)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逃離現場的行爲。指行爲人交通肇事後,在接受事故處理機關首次處理前,故意逃離事故現場或相關場所,使自身不受被害方、羣衆或事故處理人員控制的行爲。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