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司拖欠工資離職怎麼辦?
一、由於公司拖欠工資離職怎麼辦?
1、由於公司拖欠工資離職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勞動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時,離職證明要載明勞動者離職原因、離職的時間等內容。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做什麼
1、很多單位把競業限制當作格式條款,與所有員工都簽訂,但實際上多無必要,而如果沒有在勞動合同解除前解除競業限制,則可能需承擔三個月的經濟補償。
2、沒有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作健康檢查。
在此情形下,如果後來進入其他單位的職業病崗位上班而導致職業病的,則原來的單位也可能需承擔責任。
3、沒有把稅費承擔的問題約定明確。
在協議中沒有對經濟補償、代通知金的稅費承擔問題說清楚,容易引發爭議。當然,從現行規定上可以推斷出收入應由員工納稅,但如果不約定清楚,仍有員工可能無法理解。
4、以試用期"不勝任"工作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解除的法定事由,不是不勝任工作,而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事實上兩者的概念完全不同,不符合錄用條件不但包括了不勝任工作的情形,還包括了道德品質、工作態度等情形,此對於用人單位而言,自主權更大。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一個公司而言,如果一直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導致勞動者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之下離職的話,是屬於用人單位方面存在着過錯,不僅僅是需要將拖欠的工資不足,而且還需向對勞動者承擔相關的賠償的責任。這是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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