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後如何判斷形成勞動關係
一、入職後如何判斷形成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沒有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哪些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 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勞動關係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
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係。同時,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
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法所涉及的範圍只限於勞動過程之中,不應包括未形成勞動關係之前的就業過程。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
勞動關係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不能稱之爲勞動關係。同時,作爲自然人的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任何勞動者都不能與二個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任何二個用人單位也不得同時與一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
(4)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勞動爲目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爲了實現勞動過程,爲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歸屬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爲了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勞動的。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爲提供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並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報酬。
(5)勞動關係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勞動關係是依據勞動法律規範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係的強制干預性質,同時當事人雙方對勞動關係的具體事項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自由約定,體現了契約自由的本質屬性。
事實上,符合以上標準的可以判定形成了勞動關係,但形成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不和員工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違法的,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不一樣,如果建立的是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卻以建立勞務關係爲由不籤合同,建議員工及時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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