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試用期的期限有多長?
我國《勞動法》對員工的試用期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那麼,法定試用期的期限有多長呢?試用期越長,相對的,單位就能減少一些支出,所以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些單位擅自延長員工試用期的情況,那在法律上,單位是否可以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詳細的陳述。
一、法定試用期的期限有多長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單位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以往用工以一年勞動合同約定3個月試用期最爲常見,《勞動合同法》中則把一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縮短爲2個月。這樣一來,很多單位爲了有充分時間考察員工,都希望維持3個月試用期,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中三年勞動合同最長可以簽訂6個月的試用期,這樣合同仍簽訂3個月試用期的話會有法規賦予的多餘3個月靈活期間。
當公司對於員工試用期內的表現不滿意,但又覺得可以給予機會,往往會要求修改原先的勞動合同,把試用期更改爲6個月,這樣就可以達到延長試用期的目的。不過,修改勞動合同需要得到訂約雙方的同意,並非單位單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你對此有異議,建議不同意單位的修改建議。
有一些員工擔心,自己如果不同意修改,會立刻被解除勞動合同,還沒有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確實有這樣的可能。但是單位對於解除負有舉證義務,如果員工對自身能力有信心的話,完全可以與單位評理,拒絕不合理的要求。
此外,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並不能與裁員劃上等號。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立刻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但裁員並不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單位以裁員爲理由解除尚在試用期內的你,你仍然有權利要求獲得經濟補償,享受與其他不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同等的待遇。
勞動者想要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與其約定一定的試用期,並在試用期內看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達到單位的要求。但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您轉正後,單位卻以您試用期不符合單位要求爲理由要辭退您的話,是不合法的。對此,您可以諮詢一下專業律師,讓律師幫助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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