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律師做無罪可以嗎?
一、認罪認罰後律師做無罪可以嗎
即便當事人已經認罪認罰辯護人仍可堅持無罪辯護,除非當事人明確表示撤銷對辯護人的授權。律師的辯護權來自於當事人的授權,但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便保持相對的獨立性。根據刑訴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此為律師獨立辯護權的基本依據。另外,根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五條的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依法獨立履行辯護職責”。
二、認罪認罰不適用的情況
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三、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式進行審理。這是程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認罪認罰從寬的具結書籤署之後,嫌疑人的辯護律師依舊有權利對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護。這是辯護律師應有的權力。因此,嫌疑人在簽署認罪認罰書的時候不要擅自做主,要和律師協商,遇到不一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沒有必要簽署認罪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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