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認罪律師無罪辯護可以繼續嗎?
一、被告認罪律師無罪辯護可以繼續嗎?
被告認罪後,律師一般不能進行無罪辯護,可以終止無罪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所以即使被告人當庭認罪的,只要辯護律師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辯護律師依然可以在庭審過程中,堅持做無罪辯護。辯護律師應申請休庭,和被告人協商處理。但事實上,此種情況一旦發生,辯護律師如果對被告人改變訴訟立場的行為(當庭翻供)置之不理,而繼續從事無罪辯護活動,這種所謂的“獨立辯護”,是無法讓人接受的。
因為被告人當庭突然認罪可能有多種原因,有的是因為受到同監所在押人員的影響,有的可能是因為資訊不對稱的原因產生了某種新的想法,有的則可能受到了個別辦案人員的暗示、誘惑、壓力甚至威脅。律師面對突然改變訴訟立場的被告人,不問其改變陳述的原因和動機,而旁若無人地繼續堅持固有的辯護思路,這是不負責任的。由被告人突然認罪所帶來的“辯護方”出現相互矛盾的辯護立場,也會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律師無罪辯護的效果,這種辯護根本就是無效的辯護。況且迄今為止,在中國法庭上還很少發生被告人當庭認罪、律師無罪辯護能夠獲得成功的先例。
二、司法解釋
如果開庭前辯護律師與被告人達成無罪辯護意見,開庭後被告人當庭認罪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法庭休庭。休庭後,辯護律師與被告人協商,以達成一致的辯護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辯護律師應與被告人解除委託關係,並向法庭申請退出本案的辯護工作。當然了,辯護律師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辯護律師可以繼續進行無罪辯護,但被告人主動解除委託關係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委託辯護關係的權利是雙方的,被告人或辯護律師都可以行駛。通常情況下,刑事被告人在開庭前與刑事辯護律師確定無罪辯護的辯護思路後,不應該當庭翻供認罪。這樣做的後果只能是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嚴重降低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效果。若被告人因自身或外來壓力,有認罪想法的,也應該及時和刑事辯護律師協商溝通,通過刑事辯護律師盡最大可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開庭之前辯護人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辯護人需要對當事人做無罪辯護的,而開庭後當事人突然認罪,則應當是出現了某種原因導致這種情況的發生,辯護人可以要求法庭暫時休庭,在與當事人取得溝通之後,如果當事人堅持認罪的,則可以解除委託關係,終止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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