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辯護詞什麼時候提交?
一、無罪辯護辯護詞什麼時候提交?
開庭前10日就可以交,但是怕辯護詞有變動,很多律師會選擇在庭審結束後遞交審理案件的法官。
根據刑訴法151條的規定,法院會在開庭前10日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分本送達給被告,那麼,也就是說,從那個時候起到開庭前都是可以交的。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完公訴意見,被告人自行辯護後,辯護人再發表辯護意見,庭後整理後就是辯護詞。
辯護詞是能夠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高低的,至於字數,如果案情複雜,涉及上萬字數也不足為奇。絕大多數法官還是會認真看完辯護詞的。
辯護詞是提交給法庭的刑事司法文書,這就需要在辯護詞中列明公訴人的意見,然後提出自己的意見進行辯駁或解釋,最後建議法庭如何判決。
辯護詞應使用“法言法語”。口語化的文字,更多是私人信件而不是嚴肅的司法文書,缺乏規範用語很容易被忽視辯護人的律師身份。律師在辯護詞中需要嚴謹、嚴肅、精準。
辯護詞不在乎“長短”而在乎“有效”,而且需要“針對性”,所謂“有的放矢”。
辯護詞針對的應該是庭審中沒有而解決的問題——只要沒有出現在起訴書上或者公訴人、自訴人已經當庭接受的情由,辯護詞都無需理會。
辯護詞針對的是庭審中沒有解決的問題,辯護人進行庭審意見的補充與完善,其目的在說服法庭採納辯護人意見。
當然刑事案件不一定非要書面辯護詞,但提交書面的辯護詞有助於法官更詳細、準確的瞭解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是有利的。
二、律師寫辯護詞的作用有哪些?
辯護詞具有以下作用:
1、辯護詞是辯護人對案件的結論性意見,是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履行辯護責任提出的正確判斷案件和對被告有利的綜合性意見,是實現辯護職能的重要手段。
2、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接受辯護任務後,應認真查閱案卷,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向有關人員調查情況,瞭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
把一切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來,使之系統化、條理化,最後寫成觀點正確、論據充分、說理透徹、條理清楚、層次分明,具有說服力的辯護詞。
這樣的辯護詞,有助於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辯護人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證明其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而公訴人出庭支援公訴,發表公訴詞,主要是揭露犯罪社會危害性,闡明提起公訴、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審判的理由。
因此,雙方發言往往針鋒相對,各執一端。這樣,就可以把問題和矛盾充分揭露出來,使人民法院聽到正反兩方面的情況和意見,做到“兼聽則明”,避免“偏聽則暗”,有助於全面地、客觀地查清案情,判明真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正確定罪量刑。
毫無疑問,這會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減少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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