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無罪的辯護詞從什麼上面提出辯護理由
一、故意殺人無罪的辯護詞從什麼上面提出辯護理由
故意殺人無罪的辯護詞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二、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關於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定性,我國刑法理論一直認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只能認定為放火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實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時,其行為不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可謂想象競合犯;而無論從性質上、還是從法定刑上看,故意殺人罪都重於放火、爆炸等罪,故將上述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才符合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如果將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案件認定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嚴重後果時,會導致罪刑不協調。反之,將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故意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則有利於做到罪刑相適應。將故意以危險方法殺人的案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等罪的區別。反之,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則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難。
此外,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有利於處理刑法第17條第2款在適用中遇到的問題,有利於統一對結果加重犯的認識與處理,有利於將來削減死刑條款。
故意殺人罪其性質惡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他人生命威脅,同時對於社會的和諧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想要對故意殺人無罪進行辯護,首先需要對案件進行合理的瞭解,同時從事實、法律上面作出辯護理由,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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