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詞有幾部分組成
一、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詞有幾部分組成?
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詞有三部分組成,法庭辯護詞的主要結構: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
1、前 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3、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 月 日
二、無罪辯護同時做最輕辯護可以這樣做嗎?
法律允許辯護人同時作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雖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辯雙方針對定罪問題辯論後,仍然需要主持雙方針對量刑的問題進行辯論;辯護律師在發表無罪辯護的同時,也可以針對案件的量刑發表辯護意見。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法條意思很明顯:《刑訴法》給法庭設定了一項義務,審理案件時,任何與定罪、量刑的有關事實、證據,法庭都應當主持調查、辯論。具體怎麼調查,怎麼辯護,請看《刑訴法解釋》的規定;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在我國這樣的司法制度下做無罪辯護的成功率確實是微乎其微的,可法律當然也不能直接取消這種無罪辯護機制,存在無罪辯護也是為了杜絕冤假錯案。法律上沒有禁止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體現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但這樣的辯護方案是有些法律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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