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無罪辯護的辯護詞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無罪辯護的辯護詞條件是什麼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犯罪主體需達到一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三)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四)辦案機關程式違法。違反法定程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
二、無罪辯護的策略
(一)實體性的無罪辯護
實體性的無罪辯護,是指辯護人運用刑法所確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則,主要運用犯罪構成理論,為被告人所做的無罪辯護活動。
任何犯罪必須同時具有適格的犯罪主體、犯罪的故意和過失、侵犯了法律保護的犯罪客體,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觀行為,才可以認定犯罪成立,否則可作無罪辯護,本文第三部分無罪的法定事由可以作為實體辯護的主要依據。
(二)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是指辯護人運用刑事證據規則,為被告人所做的無罪辯護活動。
我國刑法採用無罪推定原則,在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有罪前,推定被告人無罪,這給律師無罪辯護創造了機會。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條和體系,證明標準必須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據鏈條脫節,指控將不能成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證據不足應當“疑罪從無”,不應當“疑罪從輕”。許多案件,律師可以從證據不足入手進行有力的無罪辯護。
(三)程式違法的無罪辯護
程式違法的無罪辯護是指辯護人通過對公檢法追訴行為程式瑕疵和違法對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的活動。
辯護不但要有很強很專業的法律基礎,還要有一定的文案基礎,辯護技巧也佔很重要的部分。刑事案件的辯護人,被告人是可以自己選擇的,可以自己辯護,可以找律師辯護,也可以委託辯護,自己的親人也是可以作為自己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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