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件死刑辯護詞什麼時候提交給法官
一、販毒案件死刑辯護詞什麼時候提交給法官?
辯護詞通常情況下在庭審結束後遞交審理案件的法官。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二、販毒量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滿四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上。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
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點五克以上不滿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滿三點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零點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從輕處罰。
10、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節嚴重的標準,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點五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2)販賣毒品超過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法定從重情節或有兩個以上酌定從重情節的;
(4)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種以上情節嚴重情形的;
(5)其他需要酌情從重處罰的。
僅憑律師的辯護就想要完全逃脫法律制裁的這種想法幾乎不可能實現,但是,司法部門也不會全然不考慮律師的辯護意見的,如果說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的死刑,那律師有可能從死緩,或者死刑慎用的這些方面進行辯護。辯護詞遞交的時間跟刑事案件的案由也沒有任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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