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未遂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法律上未遂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犯罪中止的自動性如何認定
1、所謂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在自認為(確信)當時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基於本人的意志而決定停止犯罪行為,或者主動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我認為,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促使行為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的原因,並不影響犯罪中止“自動性”的成立。但是,行為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事實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完全是由於行為人自己“想象”而決定的。即使是由於行為人在準備犯罪過程中或已經著手實施過程中的良心發現而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阻止結果發生的,就不能說不是因為行為人由於受到某種教育這種客觀因素的影響。
2、事實上,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的意志,包括決定中止犯罪的意志,都不可能是憑空產生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觀因素對行為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所起的影響作用是沒有道理的。所探討的問題只是在決定停止犯罪行為的當時有無客觀因素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正是因為如此,不考慮外在客觀因素對於行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從客觀上看行為人只要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的實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樣是不科學的。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我認為要求具體分析客觀因素對行為人意志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將其作為區別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未遂形態的根據之一是比較合理的。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一點是相通的,那就是兩者都沒有造成犯罪既遂的狀態,若是認為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已經無法彌補,那麼此時是不能被認定為是中止犯、未遂犯的。中止犯由於懸崖勒馬,故此受到的處罰是比實施犯罪行為確沒有造成犯罪結果的處罰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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