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書面辯護詞是什麼
刑事案件書面辯護詞是什麼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託,指派本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經過會見被告人、約見證人、庭審、質證,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況,理由如下:
一、本案關於被告人 有罪的幾個主要證據均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
1、關於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隊出具的第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關於交通事故基本事實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錯誤:
第三、適用法律錯誤: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逃逸是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2、關於證人證言真實性存在如下問題:
3、關於 公安局 分局法醫檢驗鑑定所出具的屍體檢驗鑑定書,存在如下問題:
首先,
其次,
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駕駛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1、從主觀方面看:被告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2、從客觀方面看:被告人客觀上無違法行為
3、從因果關係方面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駕車拖帶所致
根據我國《刑法》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系過失犯罪,結果犯罪。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駕車輛與受害人接觸致死的結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辯護詞的處理需要自己的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因為此類問題的處理需要嚴格的遵循有關的的法律條例,一旦有關人員違反,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無法及時的處置,但是問題的關鍵還是自己的證詞充分,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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