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半年休假有無仲裁時效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一)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範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僱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我將以下面的案例進一步說明。假設小王自2008年7月份畢業時開始在a公司上班,後於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問:小王應當從什麼時候起開始在b公司享受帶薪年假?根據《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小王進入b公司時,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當具備了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我們還可以計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天數。當年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因為現在在我國臨時工其實就是指的合同制工,只要雙方建立了用工關係的,自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與臨時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另外也應當按照要求為臨時工交納社保費用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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