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力如何認定?
民事訴訟雖然不像刑事訴訟那麼沉重,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如何提供證據以及證明證據的有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事情。證據是一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然而證明證據的可靠,能用證據來為自己申辯,討回公道也是同樣重要的一個事情。我們今天就“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力如何認定”進行相關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證據的證明力的認定作了比較具體明確的規定
一、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二、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影資料等;
3、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現場的勘驗筆錄。
五、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七、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八、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援,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十、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十一、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證據是根據它的可靠性分級別的,一般來說,原始證據、直接證據這些都是比傳來證據、間接證據要有效力。另外,證據種類繁多,但是如果跟案件密切相關的證據要比跟案件無關的證據要重要得多,這是跟案件的密切性相關的。以上就是“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力如何認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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