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資料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認定存在的難點是?
民事訴訟中電子資料存的認定存在的三大難點:
《民事訴訟法》對電子資料作為獨立證據形式予以肯定,最高院《解釋》再次明確了電子資料可以作為案件證據,並對電子資料的種類進行了列舉。但是,對於電子資料的相關證據規則至今未出臺詳細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電子資料的認定存在以下三大難點:
一是實際操作人身份難以確定。我國目前還有一些領域尚未實現實名認證和登記,例如QQ聊天工具、電子郵箱等,當事人在質證時往往以自己並非相對方、實際使用人或實際操作人等進行抗辯,另一方當事人對此存在舉證困難,法院也難以確定電子資料中記載的相對方、實際使用人或實際操作人的具體身份,因而對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難以認定。
二是對司法鑑定的依賴度較高。實踐中,當事人還常常以電子資料的內容經過修改不具有真實性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在認定該證據的真實性時,因涉及技術方面的專業問題,不得不詢問、聽取鑑定人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導致電子資料認定過程中對司法鑑定的依賴度較高。由於電子資料具有脆弱性、隱蔽性等特點,容易被刪除、篡改且難以被發現,因此對於鑑定機構來說,確定某項電子資料是否經過篡改也是一個極大的難題。
三是何為電子資料原件難以確定。由於電子資料的證據規則不明晰,實踐中法院認定電子資料原件時存在難確定、不統一的情況。具體認定原件時有以下三種做法:
(1)參照視聽資料的證據規則,以最初生成的並固定、記載或儲存在原始載體上的電子資料為原件;
(2)按照一般證據的稽核方式,以電子資料形成時所依賴、複製的內容為原件;
(3)依據客觀第三方的認證結果,將經過第三方客觀認證、公證過的電子資料視為具有原件價值,作為裁判的依據。
鑑於電子資料的認定存在上述難點,順義法院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加大身份審查力度,必要時向相關機構、部門調取使用者的身份資訊。對於未實名認證的領域,根據雙方的溝通或交易習慣、經濟往來及往來記錄等,並結合其他在案證據,綜合確定實際操作人的身份。
二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於一方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電子資料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的情況下,由另一方對自己的抗辯主張進行舉證,法院應對當事人的司法鑑定申請進行嚴格審查,明顯屬於惡意拖延訴訟或無理抗辯的,應不予准許。
三是開展電子知識培訓,對電子資料的基本常識以及常見電子資料種類、儲存方式等內容進行培訓,使法官對電子資料基本情況有所熟悉。
四是綜合認定電子資料原件,根據電子資料的不同型別,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意見、證據的形式等綜合確定其證明力,對於經過第三方認證的電子資料原則上應認定為具有原件價值,其他沒有原件的電子資料應謹慎確定其效力。
通過以上的內容,相信大家對於電子資料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認定存在的難點的問題有一個大概地瞭解。但是,小編在此還是要提醒下大家,以上的內容只是相關於這方面問題的基本常識。在面對一些這方面的疑難案件時,不具有實際操作性。所以,大家在遇到這方面的問題時,應該及時的向專門的法律機構尋求幫助,這樣可以有效地解決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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