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瑕疵證據該怎麼認定?
民事訴訟中的瑕疵證據該怎麼認定
瑕疵證據是指取得方式合法,即具備了證據的合法性,但因為在表現形式上存在某些瑕疵的證據。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中列舉了部分瑕疵的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除了69條中規定的幾種情形外,在實踐中瑕疵證據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比如欠條裡面所載明的內容有塗改或不清楚,格式合同中部分內容有變更等等,對於這部分證據是否應當一律以有塗改、不真實為由不予採用,筆者認為不應當一概而論,要看欠缺的內容對案件事實是否起主要作用,是否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綜合認定。
筆者認為,瑕疵證據的採用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該證據證明的物件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實。比如,原告提交的欠條中被告署名處有一個字缺失,庭審中被告認可其餘內容系其本人所書寫,但提出署名不全,繫有瑕疵證據不能採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以證據存在瑕疵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則與事實不符,且該證據中所列明的證明案件欠款事實的主要內容並無瑕疵,即使後面沒有被告的署名或被告署名與其真實姓名不一致,但欠款內容是其書寫的,也應當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署名並不是該案的關鍵,關鍵在於欠條內容是否屬實。
2、對證明內容起決定作用的證據內容是否存在瑕疵。比如,買賣合同中所涉的格式合同,被告因格式合同中部分內容有更改而否認其真實性,但拒不提供其手中的合同。就需要法官審查合同中更改的內容在本案中是否起證明作用,如果是對案件事實無關緊要的內容,不能因其內容有更改而否認整個合同的真實性。
3、應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比如,李某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陳某未到庭,李某出具與陳某的買賣合同、陳某簽名的收貨單及陳某出具的欠條證明其所述事實,但其出具的欠條中載明的欠款數額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李某庭審中自願按大小寫中金額較小的欠款數額主張權利,在這個案件中,李某出具的欠條就是有瑕疵的證據,筆者認為該證據是可以被採用的。首先,李某認可的是對自己不利的方面,也就是其主張的權利是書寫金額較小的部分;其次,該欠條內容並無塗改,之所以出現大小寫金額不一致系書寫錯誤,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是常見的;第三,李某與陳某之間確實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李某也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陳某應當支付貨款;其四,如果陳某已經支付了貨款,應當由陳某舉證證明。
綜上,就是對“什麼是瑕疵證據,民事訴訟中瑕疵證據該如何認定”這兩個問題的解答。從上述內容可以瞭解到,瑕疵證據明顯區別於非法證據,有的瑕疵證據可以經過補正而被使用。所以,對於瑕疵證據的取捨,絕對不可以一刀切,而是需要法官依照法律規定,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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