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如何認定舉證期限
一、民事訴訟中如何認定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雖然是由法院指定的,但法院也不能隨意指定,法院在確定舉證期限時應充分考慮案件的複雜程度、當事人調查蒐集證據的能力、所需時間、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為舉證期限制度對當事人舉證能力的要求是較高的,如何保證在有限的時間裡蒐集所有的關聯性證據以及保證所蒐集證據的證明力,須保證當事人和律師擁有蒐集證據的正當手段,適當擴大律師的證據蒐集權。總之,法院對舉證期限的確定,既要注重訴訟程序的緊湊和快速,又絕不能損害當事人的程式權利,應在兼顧公正和效率原則的前提下,由法官自由確定。
為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式權利,貫徹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但當事人就舉證期限的合意還須經法院的認可。法院對當事人協商的舉證期限認可的形式比較靈活,可以由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書,由法院存卷,或者亦可經當事人口頭達成合意,法院記錄在案。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證據權利,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情形下,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計算方式為,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日。
二、民事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
(1)人民法院轄區與國家行政區域相一致,使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人民法院轄區內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絡,當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區域內時,訴訟就由設在該行政區域內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與人民法院轄區之間的隸屬關係。即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在哪個法律的轄區內,案件就由轄區內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瞭解了相關的民事訴訟中舉證期限的問題後,那麼就應該要知曉在民事訴訟中,只要自己有對應的訴求,那麼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對應提供證據的時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看,不是法官說需要多久就需要多久的,如果有特殊情況,自己一定要提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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