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不利後果是什麼?
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並沒有什麼不利後果,因為只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並沒有規定證人的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
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另外,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首次規定了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責令其簽署保證書,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刑法的一個重大創新,就是規定了證人拒不出庭作證法律後果。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後果有兩個:一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如採取拘傳措施讓其到庭等;二是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免予強制出庭的特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證人的特徵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鑑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因為民事訴訟中關係到的只是公民或者其他主體之間簡單的民事經濟關係,所以如果存在證人可以證明案情的情況下也是不可以強制要求證人必須到法院來的,因為民事的規定中沒有將作證定義為是證人必須要做的義務而只是提供一種幫助而已。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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