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怎麼審理的
(一)起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材料應當包括:
1、當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為原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為被告。
2、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3、申請撤銷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
4、證明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事由及證據。
5、提請在法定六個月期間的證據。此外第三人應當提交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影印件。
(二)審查
1、審查形式。應採取嚴格的形式審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如有證據可初步判斷判決損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認為具備訴的利益。
2、審查方式。參照關於再審審查的規定,可以分別或者綜合採用以下四種方式:一是書面審查提起材料;二是調閱原審案卷;三是詢問當事人;四是組織聽證。
3、審查期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普通民事案件,當事人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時,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因此,審查的期限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關於再審審查三個月期限的規定。
4、審查業務部門。考慮到當前司法實踐中,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的部門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亦應由立案庭負責。
(三)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規定的撤銷之訴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對該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對於案由問題,應當確定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具體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規定為準。
(四)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是因原審裁判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而申請撤銷原審裁判的訴,應以採取普通程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裁判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審程式審理,原審裁判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審程式審理。關於合議庭成員的組成,應以另行組成合議庭為宜,原審審判人員雖然對案情較為熟悉,但存在先入為主的可能,且該訴是為撤銷其先前承辦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牴觸。關於審理之後的結果,訴請成立的,改變或者撤銷全部或者部分原判決、裁定、調解的內容,訴請不成立的,依法駁回。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案外第3人想要提起第3人撤銷之訴的話,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第3人撤銷之訴,其次需要向有管轄權限的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最後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來進行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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